近年来,个别地区出现宰杀犬只并对外销售犬肉的现象。有观点认为 "杀狗是个人自由",但从法律与食品安全角度审视,未经检验检疫、未经许可的犬肉流向餐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多项规定。相关法律人士并梳理现行法规,作出如下分析与提醒。
一、法律依据:未经检疫、未经许可的犬肉销售属违法行为
梳理相关法规发现,犬肉进入流通环节,须满足明确的法定条件:
动物防疫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得经营、运输。
食品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产品。
经营资质要求: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须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无证无照经营犬肉,同样涉嫌违反市场准入管理规定。
据此,无论宰杀行为本身如何定性,未经检疫、未经许可的犬肉一旦进入市场、端上餐桌,即属违法行为,相关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隐患何在:来源不明,风险难控
犬只与常见畜禽不同,其来源较为复杂,可能涉及流浪犬、被盗宠物犬等情形,检疫与溯源难度更大。未经检疫的犬肉在流通中存在多重隐患:
犬只可能携带弓形虫、旋毛虫等人畜共患病原体,未经检疫难以排除风险;
流浪犬及来源不明犬只的健康状况、用药情况无从核查;
肉品贮存、运输、加工环节缺乏规范,卫生条件难以保证。
正因如此,相关部门对动物产品流通实施检疫与许可制度,本质上是对消费者餐桌安全的必要保障。
三、责任在谁: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履职
法律的执行,有赖于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依据现行规定,相关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与流通环节监管;
公安、城管等部门依职权参与相关问题的处置。
上述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未经检疫屠宰、销售犬肉等行为依法调查处理,维护食品安全秩序与公序良俗。职能监管的落实,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公众健康的负责。
四、呼吁:依法整治,让犬肉来源可查可溯
食品安全无小事。本网在此呼吁:
相关职能部门对未经检疫、未经许可的犬肉销售行为依法查处,做到来源可查、风险可控;
加强对动物屠宰、肉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堵住监管空白;
食品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以来源不明、未检疫的肉品入市;
推动相关立法与制度完善,明确犬只等特殊动物的检疫规范与市场准入标准。
保障餐桌安全,维护法律权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期待各职能部门依法作为,让每一块肉都经得起检验,让每一个环节都在法律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