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违法
却仍将含有非食用物质的“固体饮料”销往多地
制成保健品流入市场……
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判决
三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
补充知识点
2022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系列衍生物违法行为的意见》,《意见》认为食用添加有那非、拉非类物质及其衍生物的食品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
食品安全无小事,法治利剑须高悬
接下来
让我们一起走进案例故事
案例】
2023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仍从国外进购含有“O-丙基伐地那非”(一种新型非法添加物)的“牡蛎肽固体饮料”,加价销往山东、广东等地的医药公司,用于生产所谓“保健品”,销售金额共计28万余元。
同年9月,被告人潘某某经李某某介绍,使用该固体饮料委托岐某制药公司生产“人参牡蛎肽片”并对外销售。2024年2月,潘某某在产品中检测出“O-丙基伐地那非”成分,不仅未停止销售,反而继续售卖,销售金额5000余元。
平邑县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经审理,平邑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着每一名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对危害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保健品不是“药品”,更不是“神药”。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品,认准证件齐全的商家;仔细查看产品标签、原料成分与保健功能说明;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勿信夸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