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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
饭店,销售猫肉、狗肉违法吗?如何处罚?各类答复来了
来源:基层市监沙龙 编辑: 军京
饭店,销售猫肉、狗肉违法吗?如何处罚?各类答复来了
市场公然违法贩卖猫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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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水*市场,地址长沙县万家丽北路*号。市场每天都有一车狗猫拖来待杀。农业部已明确规定猫,犬,貂,是非食用动物!非食用动物没有屠宰检疫规程!有几个摊位店铺,其中一个叫兵*批发!
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将未病死动物移交救助基地!
官方回复  (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
网友您好,留言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您反映的长沙县水渡河市场公然违法贩卖猫狗肉的问题,经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湘龙街道生态环境办和长沙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该门店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农副产品、鲜肉、冷却肉销售;农产品配送,鲜肉、冷却肉配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场未发现猫狗屠宰行为,暂未发现有猫狗肉销售。另,水渡河市场已取得环评证,市场内商铺均办理了营业执照,市场内贩狗商铺均能提供进货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长沙市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规定禁止销售、屠宰犬类的相关条款,按照“法无规定即自由”实行,暂无法对屠狗、卖狗等行为进行处置。

后期,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加强巡查和执法力度,一经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或意见建议,可与长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湘龙市监所(电话:0731-85477330)、长沙县湘龙街道生态环境办(电话:0731-86911282)联系。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监督和理解!

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

2023年8月15日


投诉:狗肉无检疫证,核实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狗肉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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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羊亭大集附近“老***鲜肉批发”,羊头卖狗肉,有人拍到祝频照片。1狗肉没有检疫证书,来源不明。2.店家经营许可里包含狗肉吗。要求有关部门立刻查证,为市民的食品安全负责!


官方回复(山东留言办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接到您的投诉后,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您反映的商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现场未发现有狗肉出售,也未发现犬类屠宰。工作人员调取网上相关的视频图片,仅能看到犬类被关在笼子中的视频,此不能作为屠宰的直接证据。现场检查商家营业执照有效,经营手续齐全合规,不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所售肉类索证索票、两证齐全,未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针对犬类屠宰及狗肉检验检疫问题,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中“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经查,国家未制定关于狗肉的定点屠宰规程和检验检疫的相关标准。没有将狗肉列入强制性检验检疫目录,狗肉无须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暂无相关法律规定不允许出售和食用狗肉。因商家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认定商家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若您还有其他问题,可拨打电话:0631-5320315进行咨询和反馈,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解决有关问题。我们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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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严查锦州市各个狗肉馆肉品来源

留言
我想咨询锦州市的各个狗肉馆狗肉来源是什么?是否经过检疫?是否符合食品安全?锦州有狗肉饲养基地吗?地图上搜索“狗肉”,能看到锦州有很多狗肉馆,希望严查狗肉来源。
官方答复(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尊敬的网友:
 您好,感谢您对人民网“领导留言板”-锦州市领导版块的关注。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按有关规定,将您的诉求留言转交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现将办理情况反馈如下: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犬类屠宰许可和监管问题的复函》(食安办函〔2015〕25号)明确:“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出台犬类屠宰检验检疫规程的条件”“鉴于食用狗肉问题复杂,不宜从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建议地方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明确狗肉食用的相关问题”。《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鸡的屠宰及监督管理”。第三条:“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范围以外鸭、鹅、食用犬等畜禽的定点屠宰,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目前,我省尚未出台相关规程,市场监管部门无明确的法规依据确定其行为违法。
如您对上述答复存在疑问,可继续在人民网留言,或向锦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电话:0416-12345)表达诉求。 感谢您的支持与信任!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62号建议的答复函

答复意见:

吴建胜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从严打击非法猫狗非法屠宰窝点以及非法销售猫狗肉的建议》(人大建议462号)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洞头代表团指出我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守住了“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食品安全总体形势稳定向好。同时也指出在猫狗屠宰、猫狗肉运输贩卖领域存在违法性认识不够、社会危害性认识过浅、打击力度明显不够等问题,意见建议客观中肯,具有操作性。我局高度重视,商请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措施意见。

一、关于贩卖猫狗认识问题

按照《动物防疫法》以及农业农村部《犬产地检疫规程》和《猫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猫狗活体是有检验检疫标准的,在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取得证明后,猫狗活体可以调出、运输并进行销售,至于活体猫狗买卖的目的,无法准确掌握。而且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食用猫狗肉是部分地区和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客观存在,而这催生部分农户养殖猫狗,自行屠宰后在市场上销售,对于农民少量出售自养猫狗肉的行为,我们既不支持,也不鼓励。

二、关于猫狗非法屠宰问题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

目前,国家对犬猫屠宰许可没有统一的规定,农业农村部未发布有关犬猫的屠宰检疫规程,我省也没有制定出台过犬猫的屠宰管理办法。因此,尚不能对犬猫的屠宰实施屠宰许可及进行动物检疫。现阶段针对犬猫的检疫方式是产地检疫,主要针对宠物狗,实行申报检疫制度,用于宠物犬猫狗的运输、比赛、展览等。

多年来,我市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履职,认真开展犬猫的产地检疫、狂犬病免疫及疫病监测、诊疗许可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有效预防、控制了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传播,切实保障了公众身体健康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下步,我市将以迎亚运、食安国创为契机,进一步指导各地严格开展犬猫产地检疫、严格各环节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无证运输等涉农违法行为,并改善管理犬猫非法屠宰、销售、食用现象。

三、关于猫狗肉品运输问题

市交通运输局将交通运输货运实名制、货物信息登记查验及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作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同时,结合全市冷冻冷藏肉品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多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今年以来,共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件19起、未实行运输物品信息登记制度案件7起。

下步,将组织力量加大猫狗肉品贩卖涉及交通运输环节的整治力度,全面梳理9家具备冷藏保鲜货运经营许可企业货运经营情况,督促企业不得参与猫狗肉品运输,持续开展货运代理业户货物受理托运货物信息登记查验的核查,在高速收费站等重点区域对厢式货车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运输猫狗肉品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四、关于猫狗肉流通及抽检问题

市市场监管局深化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结合平安温州建设、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复评督查,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为载体,大力推广“浙食链”和阳光工厂系统应用,利用“互联网+监管”,常态化开展双随机抽查。

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防猫狗肉、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或未经检验检疫肉类流入市场,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通过两员配备、食安培训、自查自纠、执法监管等方法,提升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提高对非法经营猫狗肉等无检验检疫证明食品的危害性认识,杜绝非法食品上餐桌。2022年1月-2023年5月,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抽检肉制品2404批次,发现不合格(问题)食品36批次,合格率98.5%,在食品抽检过程中未发现不合格猫狗肉现象

五、关于打击猫狗违法行为问题

2021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侦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41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39人,其中涉及毒狗肉案件1起,无毒猫肉案件。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追诉。目前没有针对猫、狗的私屠滥宰行为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但若在猎捕猫、狗的过程中使用琥珀胆碱等有毒有害物质,且在该肉制品中检出琥珀胆碱等成分的,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鼓励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自2020年7月1日《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不断优化部门联动,持续强化工作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推动《条例》贯彻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市民养犬行为日渐规范、流浪犬只数量逐渐减少,文明养犬新风尚日益形成。同时全市共打造具有规模化、制度健全的犬只收容留检场所13处,对无主犬、弃养犬、没收犬实施收容、留检、救助、处置,有效规范了犬只收容行为。下步,我市将按照“五个要标准”建设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打造好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集科普、教育、收容、领养于一体的爱心活动场所。

偷盗制售猫狗肉严重危害公众食品安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公众广泛关注。您提出的相关建议非常重要,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市市场监管局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问题研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一是按照“追源头、捣窝点、打团伙、摧网络”的工作思路,继续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发起凌厉攻势,以推动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强化对猫狗肉屠宰销售的执法检查,继续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餐饮单位、农贸市场等猫狗肉销售的监督检查,配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毒盗猫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非法销售涉犬猫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严厉查处“地下”交易行为,查处取缔以食用为目的犬猫养殖、收购、运输、屠宰和销售的各类场所,切实保障群众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是继续加强舆论宣传和监督,加大对消费者健康饮食、科学饮食的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对食用来源不明肉类,特别是猫狗肉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的科普宣传,引导消费者采购和食用检验检疫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并利用餐饮“红黑榜”,及时曝光相关非法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形成全民监督,整改违法食品经营行为。

三是继续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猫狗等特殊动物屠宰管理要求的研究,填补法律空白;同时商请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氯化琥珀胆碱、氰化钠等危险化学品流通监管工作,防止不法分子非法用于偷盗动物等违法行为。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支持。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志愿者就犬猫肉销售非法行为提出的诉求
近日,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志愿者就犬猫肉销售非法行为提出的诉求,全文如下:
市市监局行政审批处回复:2024年11月7日致电服务对象手机,已告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包括家养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33种,可以用于食用等商业利用。犬、猫不在目录范围。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国家没有制定犬、猫屠宰检疫规程。犬、猫是《食品安全法》上的非食品原料。

来源:局中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