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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
浙江绍兴黄泽镇“狗肉一条街”:当街屠宰竟与学校为邻,食品安全如何保证!
来源:山东伴侣动物工作组 一举一动公众号 编辑:军京
浙江绍兴黄泽镇“狗肉一条街”:当街屠宰竟与学校为邻,食品安全如何保证!

网友爆料,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黄泽镇的东直街上,一种以“地方特色”为名的生意日日上演:当街悬挂的整只剥皮狗尸,空气中弥漫的腥味。而这条街,正处在书声琅琅的黄泽中学,放学的学生每天都要从这片血腥景象旁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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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情此景,绝非一句轻描淡写的“地方特色”可以开脱。据爆料,这条街上涉及此类经营的店铺包括老吕饭店、大胖家常菜馆、伟梁饭店、罗二饭店、老二饭店等。这些行为本质上游走在法律红线之外,其违法性不容忽视:

一、 所谓的“特色”,实为法律明确禁止的黑产

必须明确指出,黄泽镇街头售卖的狗肉,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产品。其违法性体现在两个致命层面: 

 第一,来源非法,极可能是“毒狗肉”。 为了低成本获取犬只,不法分子普遍使用毒针射杀。2025年3月,湖南津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一起案件就显示,犯罪分子用毒针射杀土狗后制成腊狗肉销售。检察院明确指出,此类肉品属于《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食品”。黄泽镇上售卖的狗肉,来源不明,谁能保证与此类犯罪无关?消费者吃下的,可能就是含有琥珀胆碱等致命物质的“毒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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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未经检疫,公然违反国家防疫法律。 无论来源如何,所有用于商业经营的动物产品都必须经过法定检疫。我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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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国家无犬类屠宰检疫规程”,绝不能成为免罪金牌。真相恰恰相反:农业农村部已将犬猫明确排除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即食用畜禽目录)之外,其法律定位是“伴侣动物”,而非食用动物。国家不制定食用屠宰规程,正因其不属于合法的食用范畴,其商业性屠宰销售行为本身即缺乏合法前提。将“无规程”曲解为“允许卖”,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

二、 监管失职:“特色”外衣下的纵容与不作为     

面对如此清晰的法律禁令和现实风险,黄泽镇街头的景象为何能长期存在?核心症结在于监管的严重失职与角色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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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监管者常以“无检疫规程”作为无法可依、难以监管的借口。这不仅是懒政,更是对法定职责的放弃。《动物防疫法》已赋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动物产品检疫和监督的法定职责。对于市场上显而易见的未经检疫产品,监管部门有权且应当立即没收、销毁并处罚,并可追溯源头,联合公安打击上游偷盗、毒杀犯罪。以“无规程”推诿,实质是变相纵容违法。 

 更荒唐的是,此类违法行为常被披上“地方传统美食”的外衣,从而获得不应有的宽容甚至庇护。然而,任何“传统”都绝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我国法律保护的是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绝非一条涉及毒杀、偷盗、逃避检疫的黑色产业链。“地方特色”不是违法经营的通行证,监管部门的职责是捍卫法律,而非成为地方陋习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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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学校周边的“暴力展示”,长期荼毒未成年人!

黄泽镇东直街狗肉摊位的另一个严重问题,是其地理位置。它与黄泽中学近在咫尺,每日悬挂的动物尸体,成百上千的学生不得不被动观看。 

 这种公开的、直白的血腥场景,是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严重污染。长期暴露在此类视觉冲击下,会潜移默化地影响青少年对生命的认知,钝化其同理心,与教育中倡导的善良、尊重生命等价值观背道而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而学校周边本应是最需要净化守护的区域。允许像老二饭店等店铺长期存在,是对下一代极不负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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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法律武器已有,缺的是执法决心

综上所述,黄泽镇“狗肉一条街”乱象的根源,并非法律缺失,而是监管失灵。 

 我们呼吁地方监管部门立即负起法定职责:

1.主动查处:依据《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销售未经检疫狗肉的商户坚决取缔,没收销毁非法产品。 2.彻查犯罪源头:联动公安机关,调查背后可能存在的毒杀、偷盗犬只的犯罪链条。 3.净化校园环境:立即清除学校周边这种血腥、违法的经营行为,还孩子们一个健康的成长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