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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火墙 守护未成年人 “舌尖上的安全”
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火墙 守护未成年人 “舌尖上的安全”

中国食品安全信息网讯 校园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是社会普遍关切的民生重点,守护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是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底线工作,对防范化解食品风险、维护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落实最高检 “食药安全益路行” 专项监督工作部署,压紧压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8 月 11 日,伊宁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问题整改 “回头看”,经实地核查,前期排查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已全部整改落实,辖区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为秋季开学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此前,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辖区部分中小学校周边食杂店、小型餐饮店存在无食品经营许可开展食品经营、售卖过期食品等违规情形,对在校学生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安全隐患。

针对排查出来的风险隐患,伊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要求限期整改各类违法行为,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对涉事商户逐户现场核查处置,督促 3 家无证经营商户补办食品经营许可,纠正超范围经营行为,清理下架过期食品 50 余箱。同时面向食品经营从业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普法宣讲,强化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从源头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下一步,伊宁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紧盯校园食品安全这一民生重点领域,常态化推进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推动健全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长效治理机制,以高质效检察履职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护屏障,切实守护未成年人饮食安全,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来源: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文巧